爆料還是數位施暴?從謝寒冰事件看媒體人的操守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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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建維

名嘴謝寒冰日前公開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與一名中國籍女性的「親中照」,引發社會嘩然,雖然曹興誠「翻車」,讓藍營支持者感到大快人心,輿論也多聚焦於他的私德與政治立場,然而,事件中女性當事人的處境與權益卻被嚴重忽視。從保護無辜女性的角度出發,本文提出三個問題,探討媒體人應有的社會責任與倫理界限。

資訊來源:合法性與透明度的掌握

謝寒冰在《有哏來爆》節目中,公開展示自稱來自2015年的多張親密照片,並未同步提供影像的拍攝時間、地點或原始檔案來源。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司法實務,媒體若要公開他人私密影像,必須取得當事人授權或具備明確公共利益依據,並保留完整的資訊鏈節以供查驗。否則,影像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均無從驗證,極易淪為「未見原版也無法證明真偽」的傳言放大器。

在數位時代,影像可透過AI與後製技術進行高度轉化,新聞機構應更謹慎地進行事實查證與來源審核,並對外透明公佈證據採集流程,才能維護新聞報導的可信度與公信力。

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界線如何劃定?

媒體在調查報導中享有一定的調查權,但該權利並非無限。依照《憲法》與《新聞自由基本法》,新聞自由須與個人隱私權相互制衡。當爆料內容並非關乎公共政策辯論或重大社會議題,而是涉及個人情感生活的私密片段,媒體是否有足夠的公共利益理由予以揭露,值得審慎檢視。

在此事件中,謝寒冰公開影像的主要訴求,似乎偏重於政治角力(質疑中共立場翻轉)與流量效益,而非針對重要公共議題進行公共利益揭露。若僅是追求點閱率、挑起輿論對立,這種「數位施暴」不僅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也讓媒體角色從“公共事務看門人”淪為“八卦消遣工具”。新聞從業者應重新審視何謂「公共利益」,並衡量報導對當事人造成的實質傷害。

新聞自由與媒體責任:守護社會信任的良心

新聞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非絕對權利,須與個人隱私權、公眾知的權利相互衡量。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個人資料享有查詢、更正等權利,不得以契約提前放棄;新聞自由賦予媒體揭露真相的權利,但同時也要求媒體對報導可能帶來的社會效應負責。若將新聞自由視為對所有資訊無差別使用的護身符,便忽略了媒體應有的倫理使命:維護弱勢、尊重人權、平衡多元聲音。謝寒冰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大規模公開私密影像,剝奪了當事人控制自身資料的權利,也可能引發網路公審與無端臆測,形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新聞機構與個人媒體人須在追求速度與深度之間找到平衡,設立更嚴謹的內部審核機制,並在未能完全確認證據真偽與合法性前,慎重考量是否適合發佈。唯有如此,媒體才不會因為一次次的「爆料」而失去社會信任,並能真正履行「第四權」的守門人責任。

此次謝寒冰事件凸顯媒體報導在數位時代的挑戰:既要揭露社會重要事件,也要保護個人,特別是易受傷害的無辜女性。當媒體從業者將點閱率置於報導價值之上,忽略對個人尊嚴與隱私的基本尊重,整個社會都將為之付出代價。媒體的力量,既能喚起公眾關注,也能放大私域的傷害。唯有堅守合法取證、尊重隱私與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新聞才能有溫度、有深度,並重新贏回社會對媒體的信任。任何一次失格,都可能讓媒體本身淪為「網路暴力」的共犯,背離守護民主與公民權利的初心!

專欄作家 陳建維

學歷: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國民黨中央委員、台北市青年聯合會理事長《中時報系》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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