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投資詐騙讓台灣人民對台灣司法再次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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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專欄作家 蔡昆凌博士

新竹男子誤信投資股票詐騙,並遭詐騙集團車手詐取1115萬元,而車手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僅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一案,讓台灣民眾對於政府是否有能力打詐與台灣司法機關的公信再次失望!

作者基此,將此案法律探討如下:
首先,對潛在犯罪者亦即潛在車手,過去車手以為「只是領錢」可脫罪,但法律認定為共同正犯,需承擔詐欺集團的全部罪責;上述可參照113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判決。而在刑責與民事賠償,即便獲利微薄,仍面臨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須負民事賠償責任,以本案詐得1115萬元可能被追徵,上述可參照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7號判決可知。

綜上,作者以量刑衡平性認為:現行法制對車手量刑彈性較大,但若詐騙損害巨大,作者強烈建議應修法提高最低刑度,以更符合比例原則與強化嚇阻效果。而新竹案件正反應出詐騙犯罪的複雜性與危害性;而司法的制裁是最後一道防線,但判決結果往往讓人民失望與無奈,如之前爆發的太子集團詐騙案比較,太子集團在台灣,10家銀行7年通報52次,台灣政府只扣押近45億,還讓他們交保;但其他國家如泰國,查扣了太子集團將近95億;應、美更查扣150億美金的比特幣,相比之下,台灣被譽為打詐王國,是否司法機關從警方、律師、地檢、地院都應該設立評鑒與淘汰重罰制度,或許「儘管正義遲來,但還是到來!」才是台灣人民最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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