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賴清德總統彈劾案端視台灣憲法體制與立院問責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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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主筆 蔡昆凌

針對台灣在野黨立委在立法院提出針對總統賴清德的彈劾案,邀請21日、22日赴立院說明,總統府於20日正式回函,表示立法院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亦不得課予憲法未明定之義務,總統將不予列席。而此舉引起各界關注與爭議,本文以憲政體制去討論與進一步探討立院有無問責之權。

事實上因立法院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總統賴清德彈劾案,邀請總統列席說明,然賴總統今天發函給立法院長表示為符憲政體制,爰不予列席。在野立委表示,對立院程序委員會13日表決通過,於21日、22日召開全院委員會邀請被彈劾人賴總統列席說明而總統不到表示極度不滿!而總統府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立法院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亦不能課予憲法所無之義務是否符合憲政體制亦是值得關注,因為此例一開,未來將成慣例,然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是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事,與立院彈劾總統之權基本上就是不同條文,而兩者訴訟標的亦不一樣,再者,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指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而彈劾案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則回到憲法訴訟法第5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中,然根據近期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是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事,兩者屬不一樣的條文,儘管立法院對總統彈劾權來自憲法增修條文,而憲法亦沒有明文規定程序如何進行,而是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立院給「當事人一個說明、救濟的機會」,這與立院問不問責亦無關;針對賴總統提出1.2兆國防預算,總統又是主管國防與外交,基此,總統應可如選前所說,當選總統後願到立院,而此舉不但可以讓總預算藉著這機會通過,也可以化解朝野對立,更可藉此機會對立院與人民明確說明,而問題就是總統是否需要對立法院負責與質詢有必要回答之爭議,而這也是問題所在,而朝野立委在無共識下,總統到立院可能遭羞辱或是最後爭吵不歡而散,這也是可能,所以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或許不出席也是一種解套,然也因為不出席而遭在野批評造成輿論,亦非全民所願!

綜上,針對大法官解釋所謂「立院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針對國情報告可以不來,但有權負責,導致行政院長成為憲政魁儡,因為台灣現行憲政體制是「半總統制」,總統有實權在外交國防,但行政院長需要對國會負責,行政權與立法權有一定程度的制衡與分立,也因為台灣不是內閣制,行政首長是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對國會負責,若失去國會信任會倒閣,所以現在台灣憲政體制也因為半總統制而導致今日現象,未來亦會不斷發生,端看未來台灣是否可以公投與修法確認權力分立程度與責任歸屬,才能真正解決憲政體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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