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主編 蔡昆凌
2018年初登場的試驗型漁電共生,因政策倉促上路,未能規劃周全,讓僥倖的光電業者與魚塭地主,為求多出10倍以上租金,忽略個人權益與養殖條件,一筆簽下20年長期合約,而發生投資光電設備後卻難以養魚狀況,最後多數漁民血本無歸,而簽訂長期租約又無法取回出租土地,而這正是台灣養殖漁業農民所面對與政府當局急需解決的問題!
事實上,原本漁電共生是要保障原本養殖者的權益,若養殖者是地主便無此問題,然而在申請漁電共生時,需要提交有養殖登記證明文件,而往往登記者是地主身份,若地主僅租地不養魚,承租的光電業者就必須尋找養殖漁民,但現況是光電業者掌握了龐大的土地資源沒有錯,但他們沒有會養魚的人,而光電業者為了要達到放養數量就四處買魚來放,最後雖然達到查驗漁電共生產量,但因為非專業的混魚情況,亦造成市場價格混亂、甚至缺魚狀況。
此外,魚電共生政策在執行面上出現極大挑戰,在推行開始是定義「以養殖為主」,然最後卻高達七成案場變成「有電無魚」或「漁產量受到光電板遮蔽而嚴重影響產量,其主因出在光電板在未有充分的考量下,特別是室內遮蔽日光造成水質、養殖環境惡化,而這讓原養殖戶難以生存,因為太陽能板依照規定遮蔽率需符合規定如40%以下,但在極端氣候下,夏季高熱限制藻類行光合作用,導致水質與含氧量與酸鹼值難以正常維護,影響魚蝦生長,此外,地面型漁電遮蔽可能導致養殖藻類物種生長緩慢,甚至因此產生有毒物質與死水的產生與累積,爭議最多就是室內屋頂型光電遮蔽率過高可達80%,導致許多傳統養殖模式因為失去傳統養殖所需要日光行光合作用與曝曬魚池甚至造成養殖池內厭氧菌因為無日光導致無法有效分解魚蝦所產生的排泄物與魚池內的毒素,最重要無足夠日光也讓可以自然產生藻類供魚蝦食用的天然食物失去,漁民被迫增加打氣設備、餵食人工飼料,但這對魚蝦的成長與健康都不如過去傳統的養殖模式可以產生品質好的魚貨,反而漁民要付出更多的資金,而魚電共生最後就迫使漁民轉向高成本且未成熟的菌相、藻類購買與培育與高耗能的養殖。
綜上,在「綠能優先」的商業驅動下,目前的漁電共生形式難以達成「養殖與發電並重」的理想目標,對傳統養殖生態造成嚴重衝擊,而漁電共生對於漁民來說,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將光電設施進入養殖漁業後,其太陽能板可遮蔽部分光線降低魚塭溫度,也相對影響曬池效率,部分區域會無法曬到太陽,孳生病菌;太陽能光電設施是否會阻礙網工收成漁獲物,降低收成效率;而部分立柱型或浮筏型光電設施,更會影響水車的水流方向、排汙效率,甚至降低水中溶氧,再者,對養殖業者來說,曬池是一種非常重要且需要定期操作的傳統養殖方式,因為台灣現在養殖過程養殖密度過高、飼料投餵量大,增加池底額外有機質,造成池底老化,曬池就非常重要,所以魚電共生已經讓過去漁民養殖的模式出現阻礙與問題,其解決方案如下,戶外取代室內,光電板遮蔽率降低到25-30%,且設置的位置在魚塭四周非中間,讓魚塭有足夠的陽光、雨水、含氧量、厭氧菌與水質酸鹼平衡,再加上使用益生菌與水質處理劑讓魚池在20年間亦可達到曬池同等效果,而最後水試所與專家學者的進駐技術指導,針對魚電共生所改變原本的魚塭養殖模式去發展新的養殖技術與環境,讓漁民可以轉虧為盈並同時讓光電可以有效發電,這樣對漁民與光電業者雙贏並讓台灣有限土地可以有效應用才可能好的政策經由修正調整可以永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