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引導壽險產業穩健發展及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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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士傑

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的合理表達

  保險法第11條各種準備金將以不同方式呈現於財報,屬於保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及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將對應至IFRS17依衡量模型所計算的剩餘保障負債(LRC),而賠款準備金對應後則爲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其他屬於監理目的之準備金,則納入其他負債項目。

  由草案的內容可知,未來壽險公司之責任準備金將不僅是保險理賠損失之準備金額,亦涵蓋契約未到期損益的項目,與原先IFRS 4所認知的責任準備金有所差異,保險負債評價直接影響資產負債管理的成效,草案新增人身保險業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額,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因責任準備金已重新定義,且IFRS 17下採公允價值衡量,負債最終將成為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高之值,即當利率上升時,負債將回歸至原本鎖定利率與死亡率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利率走低時,採公允價值評估之負債,礙於監理需求,將異於完整的公允價值評價方式。

  上述的負債評價方式將不便於壽險業的資產負債管理,舉例而言,倘若壽險公司基於負債存續期間而持有相同期間、幣別、票息與面額之債券,現金流完全匹配下應該達到資產管理之目的,而依IFRS 9分為三種類別,於資產負債表分別表達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TPL)、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TOCI)、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AC),如果債券持有至到期,以AC認列,當市場利率下降時,責任準備金的公允價值將因此增加,造成立即的帳面虧損,顯然無法達到資產負債管理目的。

  即使債券是以公允價值(FVTOCI或FVTPL)方式衡量,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的資產價值會下跌,負債則因草案新訂要求導致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依舊會造成帳面虧損或是未實現損失增加,所以,無論以何種方式持有固定收益資產搭配責任準備金所產生的負債,都不容易達到如主管機關所預期的資產負債十足匹配之管理目標。

監理與財務雙贏的財務表達

  抽絲剝繭、追根究底造成上述的落差,主要因為主管機關將財務報表視為監理目的財務揭露,出發點為盡可能地保守估計負債餘額,如此的監理思維,正面肯定雖有助於保戶權益的維護,然對於資本市場所關注的財務透明度要求,落差恐怕增加,準備金法規與財務報表的解讀將更為複雜與困惑,對於期待壽險市場穩健資產負債管理的監理目標,建議尚須仔細評估。

  是否負債要依公允價值評價,抑或是財務報表是否完全接軌IFRS 17都直接涉及法規的實施與監理的思維。實際上,主管機關規劃台灣保險業於二○二六年接軌IFRS 17及ICS (保險資本標準)新制,日前一份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專題報告「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改善計畫」即指出,台灣保險業將於二○二六年接軌IFRS 17及ICS,屆時會計制度與清償能力制度將具一致性衡量基礎,有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可引導保險業銷售保障型商品,保障保戶權益並健全保險業經營。

  而仔細檢視監理訴求時,若係依照草案內容,接軌IFRS 17後一般公認財務報表的揭露尚須加入現行既有的監理負債項與損益的調整項,似乎與接軌前的財報揭露模式差異有限,負債將不完全是依照國際標準以公允價值衡量,相信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將增加,也與接軌IFRS 17呈現落差,同時,原訂訴求會計制度與清償能力制度將具一致性衡量基礎的目標也有待日後實務運作時確認與釐清。

  屬於監理目的之準備金負債,於接軌IFRS 17後除刪除負債適足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其餘項目仍於財報中提存,壽險業未來遵循之準備金法規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尚需仰賴法律指引,財報資訊與清償監理息息相關,明確且符合境內實務的保險負債監理,可有效引導壽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合理保險商品設計、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強化整體產業穩健發展及永續經營。(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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