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保險業監理可控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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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士傑

韓國已於二○二三年同步實施保險資本標準(Korean 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K-ICS)與IFRS17,經量化測試並完成過渡性措施,本文嘗試回顧實施中之K-ICS制度,因韓國與台灣保險市場呈現類似結構與法規框架,預期借鏡他國監理制度經驗,可帶給台灣保險業後發先至之監理效果。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二○年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實施六年接軌計畫,第一階段為期兩年「在地試算期」,先期試算評估衝擊影響,第二階段為期三年「平行測試期」,評估過渡性計畫、在地監理規範及實施平行測試,最後為期一年的「準備期」,提供保險公司最後接軌預備及緩衝時間,預計二○二六年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17, IFRS 17)同步實施。

認識保險資本標準(ICS)

   依二○二一年修正保險法143條之4立法理由,現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最低比率規定已明定於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發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 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訂定,最低比率將參考國際制度調整。

   首先揭開ICS的神秘面紗,IAIS使命對於保險業提出有效率且全球一致性之監理,ICS規範保險公司須持有適格資本以承擔風險,並定義資本適足率為適格資本與ICS風險資本比值,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百。ICS以風險基礎計算最低資本,資產採市價而負債採市價調整值(MAV, Market Adjusted Value) ,以壓力情境法為主,風險係數法為輔,依據風險與情境分析於九十九•五%信心水準計提資本,較現行風險資本制度(Risk Based Capital, RBC)採九十五%信心水準嚴格。

    適格資本為扣除不被認可資產項目後之股東權益,區分為最優第一級( Tier 1) 及次優第二級 (Tier 2),第一級適格資本於公司持續經營或清算時吸收損失,第二級適格資本僅能於公司清算時吸收損失,依五項原則依序細分為第一級無限制(Tier1 Unlimited)、第一級有限資本(Tier 1 Limited)、第二級實收資本(Tier 2 Paid-Up)及第二級非實收資本 (Tier 2 Non-Paid-Up)。

    五項原則為(1)損失吸收能力:即持續經營或清算基礎可吸收損失之能力。(2)次順位性:指清算基礎之償債順位,順位越後吸收損失之能力越佳。(3)取得性:即資本之完全償付(Fully paid-up)特性。(4)永久性:即資本存續期間。(5)免受牽連與強制成本:無抵押權設定或強制費用之資本才認定適格資本,對於較低品質之資本設置上限。

   風險資本計提時需考量保險、非保險、市場、巨災、信用及作業風險,以兩百年發生之極端情境計算損失,為壓力測試前後之淨值變化,先個別計提風險資本,再依照風險群組相關性後,加總得到整體風險資本。

   整體負債包含由現時估計負債(Current Estimate, CE)與現時估計邊際(Margin over Current Estimate, MOCE)組成,CE類似IFRS 17之最佳估計負債(Best Estimate Liability, BEL),根據發生機率對未來現金流加權平均計算CE,並根據不同保險負債與資產現金流匹配程度與幣別決定貼現率,MOCE則類似IFRS 17之風險調整(Risk Adjustment, RA)。

    負債折現率依三區間法,區間一根據政府公債或利率交換,並考慮信用修正,期間為可觀察政府公債或利率交換最終時點(Last Observed Term, LOT),LOT年限為十、二十與三十年,台灣依實際債券市場交易與規模,採用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韓國與日本各依二十年與三十年期政府公債。區間二使用Smith-Wilson外插法建構,期間為LOT至 Max (LOT+30, 60)年,以台灣為例,區間二為第十年至六十年。區間三由長期遠期利率(Long-term Forward Rate, LTFR)訂定, LTFR依據市場給定不同數值,新台幣為四•四% 、韓元四•四%,日本則為三•八%。

    LTFR由預期實質利率與通膨組成,實質利率與長期風險溢酬(Risk Premium)由IAIS依照不同地區給定,已開發市場 (Developed Markets, DM)之實質利率與長期風險溢酬為一•八%與二十基點、新興市場 (Emerging Markets, EM)為三%與三十五基點,而其他新興市場 (Other DM)則為二•四%與二十五基點,台灣被分類至其他新興市場,並規定LTFR變動上限為十五基點,以限制風險資本提列波動幅度。

   負債評價採三桶法則(Three-Bucket Approach),分桶用意是降低資產與負債於利率評價之基差,減少市場風險所產的資本波動,負債區分為三桶,為頂部、中間與一般桶,各桶依據資產負債匹配程度決定非流動性溢價之利差,再經違約風險調整後之應用比率(application ratio)承認利差(即頂部桶一○○%、中間桶九十%與一般桶八十%)。MOCE則反映保險負債期望值之不確定性,如現金流超過現時估計負債時,依據風險損失服從標準常態分配,以九十九•五%信心水準計算風險資本。

台灣與韓國市場分析

   檢視韓國與台灣之市場現況,截至二○二二年底,韓國債券市場規模(包含韓元計價外幣資產)達二•三五兆美元,政府公債佔比最高,達五十七•五十四%,公司債佔比三十八•六十七%, 而台灣債券市場規模僅五三○○億美元,與韓國債券市場規模差四•四倍以上,以政府公債及國際債為大宗,佔比分別為三十六•三十六%及三十六•二十八%,公司債佔比十九•十六%,餘為金融債。

    截至二○二三年四月,韓國債券殖利率曲線平坦,介於三•十九%至三•三十二%間,市場發行長達五十年期之債券,台灣債券殖利率曲線則呈現正斜率,殖利率於一%至一•五十六%區間,市場流通最高為三十年期債券。台灣壽險業國外投資占資產比率從一九九九年四•十七%,上升至二○二二年七十•三%,主要於二○一四年修法將國際版債券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定,二○一八年修正國際版債券投資總額,應計入國外投資且合計不得超過國外投資核准比例之一四五% 。

    韓國壽險業國外投資佔比較台灣壽險業低,但面臨持續上升趨勢。二○二○年國外投資總額為一○一•八五兆韓元,佔年度可投資資產十七•一%,韓國人壽保險協會(Korea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KLIA)近年推動提高韓國壽險業投資國外比例上限之法規,後續FSC於二○二○年發布新聞稿將增加壽險業者投資國外資產上限,將由原先一般帳戶三十%與分離帳戶二十%調升至皆為五十%,隔年另將外匯持有佔資本由上限二十%調升至三十% ,增加壽險業國外投資額度與彈性。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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