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再利用真廢棄 速修廢清法補破網」

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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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管理出現漏洞,讓不肖業者假藉再利用和資源化名義牟利,造成事業廢棄物不當貯存和廢棄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為解決上述亂象,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三位委員,以及屏東環保聯盟創會理事長洪輝祥,於今(11/24)日上午舉行「假再利用真廢棄 速修廢清法補破網」記者會,除對事業廢棄物管理亂象提出法規失靈、管理失控現象,要求環保署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應嚴加管理,並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為當前廢棄物管理亂象補破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自今年上任後,追查多起事業廢棄物填埋污染案,陳委員首先指出,再利用產品和資源化產品的品質規範過於寬鬆,才會讓不肖業者將爐碴填埋到農地、魚塭,環保單位卻一再視為再利用產品不當錯置,僅要求清除,並對不肖業者輕罰 6,000 元和 72,000 元,與不法利得動輒上億元不成比例,引發環團和社會不滿。

陳椒華委員表示,從台南後壁玉米田鉻污染、學甲爐碴亂填埋、屏東枋寮鍇霖事廢填魚塭,到雲林西螺國有地污染,她與環保團體發現,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在管理上有很大的漏洞。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借再利用、資源化之名,卻行廢棄之實,丟棄或填埋在台灣許多農田、魚塭、山邊水濱,危害環境土壤、河川和地下水,甚至影響食安和健康。

陳椒華委員強調,爐碴含多種重金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再利用用途並違法填埋恐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影響農安、食安,情節重大,但環保單位卻不願認定為廢棄物,無法以廢棄法第 46 條對違法者求刑,甚至讓不肖業者獲得不起訴處分,反而成為檢方「認證」的護身符,讓社會難以接受。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提高罰鍰等,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並讓鑽漏洞的犯罪者能繩之以法。且因地方環保局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棄置案上,經常不願意將不合格的再利用「產品」認定為廢棄物,有幫業者護航的嫌疑,且未要求清除,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可能遭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陳椒華委員強調,廢棄物清理法一定要修,不能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表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是循環經濟重要的一環,但許多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源頭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嚴格要求處理到無害程度,並訂定明確的品質規格規範,才能讓執行單位據以判斷是否合格,而非一再寬鬆地以再利用或資源化為名,規避廢清法的管理與要求。因此,時代力量版本廢清法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並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嚇阻「假再利用真廢棄」之不法情事。

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為業者開脫,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因此第 46 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 30 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以此防堵「假鋪面、真填埋」的詐騙行為。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 TCLP 標準。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則強調,廢清法現行條文所涵蓋之犯罪行為樣態狹隘,導致檢調單位無法將惡性重大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回填或假藉再利用之行為人繩之以法,致其食髓知味,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頻傳。有鑑於廢清法和相關法規的不足,難以起訴不肖業者,且經常罰鍰過輕,與不當利得相差甚鉅,不符比例原則,遭到社會詬病。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犯罪行為樣態適度擴大,以達到制止重大環保犯罪之目的,希望能補起事業廢棄物管理、裁罰和檢驗判定等漏洞。

邱顯智委員指出,時代力量提案大幅翻修第 46 條,只要任意棄置、回填、掩埋廢棄物就有刑責,且將併科罰金提高二倍,並將未依規定的再利用也納入,並明確定義情節重大,如收受廢棄物與許可文件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致土地使用用途減失、將未完成再利用程序或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供他人或自行利用等。

由於學甲爐碴案輕罰引發社會譁然,與環境污染、不當利得相比,嚴重不相當。邱顯智委員強調,罰則太輕等於鼓勵環境犯罪,因此提出修正第 52 和 53 條,大幅提升罰鍰金額至最高 2,000 萬元與 2 億元,嚇阻環境犯罪及重罰違法者。

屏東環保聯盟創會理事長洪輝祥以自身經驗指出,屏東身為農業大縣,常常發現各種掩埋、堆置的案例,經當地環團檢舉,環保局不是不受理,就是來採樣後沒有下文。不斷追蹤後只獲得,它是再利用的產品。由於民間團體無檢測能力,無法推翻環保署的認定,只能看著這些發出惡臭的廢棄物,進入河川和生態系統的食物鏈,成為台灣人餐桌上的食物。

洪輝祥理事長呼籲,現行的廢清法和再利用辦法,讓國土深陷危機當中,案例不勝枚舉。陸砂盜挖、回填垃圾、棄置焚化,這些多重的污染,都將留給我們下一代。就算找到行為人,現在的法律也沒辦法處理,只能不了了之,屏東上百公頃的土地都是類似案例。這種與國土永續有關的法案,卻沒有得到政治人物的重視,很高興時代力量提出此次修法,也希望能儘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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