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設計新形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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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葉啓洲

以「無過失乘客補償責任保險」增加乘客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我國第一個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經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的無過失條款,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脫鉤。被保險人有責時,保險給付可抵充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責時,受害人或遺屬一樣可以領取保險金,也降低雙方訴訟風險。 去年修正的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與第36條,關於旅館業、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的責任保險,都採取了類似強制車險的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模式,可見此種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有其一定的優勢。

只是,前述的保險都是在法律規定之下產生,若是沒有法律的明確依據,開發此類保單是否合法可行呢?基於下列理由,我認為這是沒有問題的:

一、保護車禍受害人是立法趨勢:

民法第191條之2交通事故動力車輛駕駛人推定過失責任、公路法第64條第1項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推定過失責任、民法第654條第1項旅客運送人的推定過失責任,可以發現我國立法者對於包含乘客在內的受害人人身損害已加強保護,希望減少因為過失的認定與舉證造成受害人保障的障礙,而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符合此一立法趨勢。

二、無過失乘客補償責任保險不違反保險法第90條:

保險法第90條雖然規定,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之責。但本條性質是一個注意規定,設計一個不以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為前提的責任保險,並不會有違法疑慮。例如,歐美保險法的理論及實務,都已經在沒有修法的前提下,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擴大,當被保險人無責時,亦得啟動責任險保單,由保險人協助被保險人抗辯,避免不必要賠償責任發生。 若被保險人在訴訟中經法院認定無責,保險人的抗辯行為及費用,仍屬於責任險保單的承保範圍,可見責任保險可以在被保險人無責時提供防護功能,若是設計一個無過失乘客補償責任保險,並沒有違法疑慮。

三、「無過失乘客補償責任」保險對乘客和駕駛人均屬有利:

在無過失乘客補償保險的架構中,若實際上被保險人有過失,保險給付本為被保險人賠償金額之一部,乘客獲得保險理賠的同時,也減少了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即便被保險人無過失,仍可能因為雙方對於過失認定的爭議,以及訴訟認定的不確定性,使得被保險人處於責任風險的威脅之下。此時保險人依約仍應向受害的乘客給付保險金,可以直接在給付範圍內消除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排除駕駛人在財產上及心理上的不安定性,對於雙方均屬有利。  

針對保險缺口進行填補 是適法且共利的作法   交通事故中體傷或死亡乘客的保障,在現今的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的承保範圍下,顯得不足。若能借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設計以無過失補償責任為基礎的新形態保險商品,對此缺口進行填補,應屬適法且共利的作法。最重要的是,這種具備有傷害保險精神的責任保險,能夠在駕駛人面臨乘客索賠時對駕駛人提供保障,又能對需要受到迅速保障的乘客進行即時補償,兼顧駕駛人及乘客的需求,充分發揮保險助人助己的精神。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

相關文章連結:淺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乘客保障缺口及填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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