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不取貨,賣家在臉書公布黑名單要負擔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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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錦峯

據報載,戴姓女子(下稱賣家)在網路販賣考試參考書籍而與藍姓女子(下稱買家)發生糾紛,因買家下單後不取貨付款,故賣家在臉書社群網站公布買家取件個資,包含姓名、電話及地址等,案經買家發現後提告,桃園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關在社群網站上公布買家個資可能觸犯本法的刑責,說明如下: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以本案例而論,賣家因與買家有契約的關係,故可合法蒐集、處理買家的個人資料,但必須在符合買賣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例如在寄發時要使用買家的姓名、地址等,若在買賣目的之外使用,如在社群網站上登載買家個人資料,則屬特定目的外的使用,原則上為非法。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損害他人之利益」,文義上包括各種法律上所保護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益,而隱私權係受憲法及民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本件非法利用買方個人資料,自已侵害隱私權而構成上述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且本條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仍應訴追審判。

附帶一提,買方若受有損失,可以依本法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對賣家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閱政治專欄作家呂錦峯律師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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