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律師認領小孩!什麼是認領?

全國話題 熱門話題
字體大小-+=
喜歡嗎?快按讚、留言、分享出去哦!

0
(0)

文/呂錦峯

最近社會新聞報導提到,知名律師呂秋遠承認自己有一名非婚生子,並已完成認領手續。這讓不少人開始好奇:什麼是「認領」?為什麼非婚生的孩子需要爸爸特別去辦「認領」?不都是生出來就是父母的孩子嗎?其實,根據台灣的法律,孩子和媽媽的關係是一出生就成立的,因為小孩是媽媽生的,事實很明確,但出生的事實無法確認小孩的生父,所以民法規定認領制度來確認父子女關係。以下介紹「認領制度」,讓您了解認領是什麼、認領的類型、不同認領類型的流程怎麼走!

一、什麼是「認領」?為什麼需要?

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間之親子關係,自出生時起成立;與其生父間之親子關係,應由生父認領或經法院確定之。」簡單來說,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爸爸媽媽沒結婚所生的孩子),那麼法律只會自動認定媽媽是媽媽。但如果要讓孩子在法律上也算是爸爸的孩子,那爸爸就要做「認領」這個動作。換句話說,如果父母沒有結婚,孩子就不會自動成為法律上的「某爸爸的兒子或女兒」,必須由生父親自進行認領手續,或由法院確認這段親子關係,這個孩子才會在法律上有要求爸爸扶養的權利、孩子戶籍上可以加上爸爸的名字,以及繼承爸爸的遺產,還有,明確孩子的身分對於孩子的成長也較有保障。所以,「認領」其實不只是登記一個名字,而是法律正式承認爸爸和孩子的關係。

二、認領有哪些方式?

在台灣的法律上,認領有三種方式

1.自願認領:自願認領是指生父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生父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的方式認領子女,但為了確保法律效力,通常會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一般認領登記。

2.撫育認領:撫育認領是指生父雖然沒有正式認領子女,但對子女有實際的撫育行為,例如生父定期給予生活費、照顧子女日常生活,或參與子女的教育等,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撫育認領。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這意味著,即使生父沒有明確表示認領,只要他有撫育子女的事實,子女仍然可以透過證明有撫育的事實,從而發生認領的效力、在法律上確認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

3.強制認領: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例如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生父認領子女。根據《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如果生父不願意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生父認領。然而,如果生父已死亡,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向生父的繼承人來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以確認親子關係及繼承財產。

三、認領的具體流程

(一)自願認領的流程

如果生父願意自願認領子女,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1.準備文件:生父的身分證及印章、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生母的身分證及印章、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DNA鑑定報告)。

2.戶政機關辦理:生父攜帶上述文件,至非婚生子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戶政事務所會審核文件,並在戶籍資料中註明生父與子女的親子關係。

3.辦理認領登記:一旦戶政機關完成登記,認領即正式生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

(二)撫育認領的流程

如果生父有撫育子女的事實,但沒有正式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確認撫育認領的效力:

  1. 收集撫育證明文件: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要收集生父撫育子女的證據,例如生父支付生活費的紀錄、生父照顧子女的相關證明(例如照片、證人證詞)、生父參與子女教育或醫療的紀錄
  2. 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生父的撫育行為構成認領。
  3. 辦理認領登記: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攜帶撫育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正式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三)強制認領的流程

如果生父不願意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認領之訴,具體流程如下:

1.提起訴訟: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生父認領。根據《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審理案件,並根據證據(例如DNA鑑定報告、證人證詞等)判斷生父與子女之間是否有親子關係。如果法院認定生父確實為子女的生父,會判決生父認領。

2.辦理認領登記: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後,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單獨攜帶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戶政事務所會根據法院判決書,在戶籍資料中註明生父與子女的親子關係。

四、認領的法律效果

一旦認領成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同時,根據《民法》第1069條,認領的效力溯及至子女出生時,這意味著認領成立後,子女從出生時起,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享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生父的財產。

2.扶養權:生父有義務扶養非婚生子女,直到子女成年。

五、注意事項

認領不得撤銷:根據《民法》第1070條,認領一旦成立,生父不得任意撤銷!只有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並非是小孩生父時,可以撤銷認領。

閱政治專欄作家呂錦峯律師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您喜歡這個觀點嗎?

請給新評分哦!

網友平均滿意度 0 / 5. 評分人數 0

目前還沒有人評分哦!快成為第一個吧!

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很棒

歡迎追蹤閱政治!


喜歡嗎?快按讚、留言、分享出去哦!
Tag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