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讀者投書
今年民進黨直轄市議員初選雖然已經落幕,但後續卻陸續出現幾個選區候選人通過初選後,因法律案件或個人因素無法繼續參選的狀況。包括台北的朱政騏、桃園的張肇良、台中的吳文豪等,都讓原本已經完成初選的選區,出現本黨提名可能空缺的問題。
也因此,黨內開始浮現幾種不同聲音:究竟應該由初選落選頭遞補?還是改採徵召?甚至在短時間內重新辦一次初選?這些爭議,預料都會在下次選對會中成為討論焦點。
其中,以台北中山大同最具代表性。朱政騏因涉入共諜案遭開除黨籍後,該區立刻出現「由落選頭直接遞補」的主張。這種說法乍聽之下好像方便、省事,也像是某種延續初選結果的做法,但如果仔細檢視制度與正當性,就會發現問題其實很大。
因為所謂「落選頭遞補」的正當性,並不是憑空而來。從選罷法的精神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之所以存在,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當選人是因賄選等違法作弊行為而被剝奪資格,導致原本選舉結果失去公平性。也就是說,正因為有人用不正當手段扭曲了比賽結果,才有讓落選者遞補的制度基礎。
換句話說,遞補的核心理由,不是「方便」,而是「回復公平」。
如果把這個邏輯放回民進黨初選來看,道理其實一樣。假設初選過程中並沒有賄選、舞弊或制度不公的情形,那就代表這場初選在形式上是公平的,結果也是有效的。今天只是因為勝出的候選人在初選後,因個人官司、政治爭議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參選,這並不表示原本初選過程失去正當性,更不代表第二名自然就取得遞補資格。
說得更白一點:不是第一名出局,第二名就理所當然補上。因為第二名當初就是輸了,輸了就是輸了,這是初選最基本的民主原則。如果選後只因第一名出事,就讓原本沒有通過民意檢驗的人直接遞補,那其實是在改寫初選結果,而不是尊重初選結果。
更現實的問題是,若真的採取落選頭遞補,社會會怎麼看民進黨?這不等於是告訴外界:即使初選沒過關、民調不及格,只要前面的人出事,一樣可以被提名去打正式選戰?這不只傷害初選制度本身,也會直接打擊支持者對政黨提名標準的信任。
畢竟,初選的意義本來就是透過競爭,選出相對最有代表性、最有戰力、最能承擔大選的人選。如果最後提名的是當初已經被淘汰的人,這不只會讓支持者感到錯愕,也會讓外界質疑,民進黨到底把初選當成什麼?是一場真正有拘束力的民主程序,還是只是走過場?
所以,面對這類初選後的空缺問題,真正合理、也比較能站得住腳的選項,應該只有兩個:第一是由黨中央依情勢進行徵召,第二是重新辦理初選,讓新的競爭重新獲得民意授權。這兩種方式雖然各有成本,但至少都比「落選頭自動遞補」更符合制度邏輯,也更能維持政黨提名的正當性。
民進黨如果要維持支持者對初選制度的信任,就不能為了圖方便,隨意創造一套沒有清楚法理基礎、也沒有足夠民意支撐的遞補模式。制度一旦開了方便之門,未來只會留下更多爭議。
期待下週選對會能做出負責任的決定,在徵召或重新初選之間,選擇一條真正能對黨、對支持者、對民主程序交代得過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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