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法官了沒?司法信任應直接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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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一封封由各地方法院寄出「備選國民法官資格問卷調查表」,收信人為備選國民法官,內容表達經隨機抽選後,法院積極舉辦模擬法庭,就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填寫問卷。這些回信預估在年底前回覆並經各法院複核後,在兩年後(2023)年開始,將選出其中合格人員擔任國民法官,坐上各地方法院刑事審判法官的位子。

文‧江非凡

「人民參與審判,是台灣民眾長年來的司改訴求,而國民法官法,正是要回應國民的改革期盼。這既是我國司法的劃時代變革,也是一項嶄新的制度挑戰。」在立法院於今年7/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當天便召開記者會作以上的陳述。


『國民法官法』讓一般人民當法官
未來,只要是符合資格的一般民眾,都有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與法官一起全程參與審判,與職業法官一起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認定有罪時應受的刑罰。司法院指陳重點在於,國民當法官,參與刑事審判、隨機抽選,廣納多元觀點、法庭白話,審理過程聽得懂、合審合判,與法官共同定罪與量刑、雙向交流,判決結果兼具專業與民意、判決附理由,結果可受檢驗、安心參加,有公假、日旅費,保護個資及人身安全等。

依法除少年犯、毒品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該合議庭組成,將有六位國民法官和三位職業法官全程參與審判。其中,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在轄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經隨機抽選方式的國民。但排除褫奪公權、刑案在身尚未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緩刑、緩起訴期間中及期滿兩年內等特定人。


其他包括擔任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工、現役軍人警察、法律專業人士均在排除之列。受審個案中,包括被害人、被告一定親屬或曾經參與偵查或審理,以及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之虞者,也不可以擔任個案的國民法官。其他可以拒絕理由包括年滿70或學校老師或學生,以及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等。

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大不同
由於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一定是非法律專業才能成為備選國民法官,當遇到實際案件時,個案挑選國民法官及選任程序中,法院會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確認資格後通知他們到法院來,進行選任程序。選任期日前,法院把當天會到的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跟辯護人,讓檢察官跟辯護人作最後的選任。

由於選任程序不公開,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問,檢辯雙方可以附理由向法院聲請不選任特定人、也可以不附理由最多排除四位。最後,法院再從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六位國民法官跟四名以下備位國民法官。而原有職業法官三人加上選出的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合議庭審判。


由於現行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時,都會附上整個偵查卷宗,裡面包含所有證據,法官在開庭審理前,都已閱覽全卷;惟國民法官法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是故此類案件袛有起訴書,後續證據則要經過開示來提供,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會在審判程序中同時接觸證據資料,此作法稱為「卷證不併送」。而證據開示又稱證據提供,相對於現行的刑事案件,被告跟辯護人向法院申請調閱證據及卷宗;未來在國民法官案件,被告跟辯護人要向檢察官提出閱卷,而不是向法院。

審判期日對國民法官的訴訟照料:說明跟釋疑
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後,審判長應說明,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國民法官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以及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等。在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審判長應說明事項有疑惑者,可請求審判長釋疑。


適用國民法官審判案件的法庭,由9位法官共同進行終局評議,指辯論終結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法律適用及科刑是由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共同表決,但有四件事情專屬職業法官合議決定(職業法官說的算),包括證據能力的判斷、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訴訟程序的裁定、法令的解釋等,但國民法官如果有疑義,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終局評議依序由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陳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科刑意見。之後再進行評決,有罪判決需要達到2/3以上,也就是至少六票同意才會有罪。科刑事項則是過半意見決定,也就是至少五票同意的刑度,但死刑則要達到2/3以上也就是六票同意。上述任一判決成立,至少要有一個是職業法官的同意票,如沒有任何一位職業法官加入,仍無法成立有罪判決。


在科刑評議時,無法直接達到過半意見時,逕將最不利被告的意見疊加算入次不利的意見,直到達到半數為止。例如個案認為應判15年有四票、12年三票和10年兩票,各刑度並沒有任何一個過半,便直接由最不利被告15年的四票算入次不利的12年的三票,就有過半的七票,其結論便是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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