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分紅保單的原始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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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士傑

市面所銷售的分紅保單曾因實際分紅與保戶預期呈現落差,以致引起不少客訴爭議。某人壽保險公司近期再次宣布強化銷售分紅保單,引發壽險市場的討論,而對於廣大有保險需求的金融消費者而言,何謂保單分紅與購買此類型保險時,有何需要留意的重點,再次成為保險市場關注的議題。  

分紅保險不同於利率變動型商品,利率變動型商品除至少已知預定利率外,每保單周年月保險公司會依據該險區隔資產資金運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給予保戶較高宣告利率。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之間差異,代表每年保險人回饋保戶比例,而分紅保單則強調經營獲利共享,分紅保單明確該帳戶下投資資產及費用,保單有自身成本、投資收益,獲利依照契約約定條件回饋保戶。

與利率變動型保單採資產區隔不同,分紅保單採獨立財務報表,如A公司分別銷售利變壽險一百億元與分紅壽險一百五十億元,會分成二個獨立帳戶,費用及投資收益分開計算,依契約內容履行對於保戶的收益回饋承諾。  

分離與獨立帳戶管理  

以電力公司利用電錶記錄日常用電為例,定期計算用電量收取費用,一般住家用電會使用獨立電錶,而部分房東為增加收益,通常會隔間分租,各住戶共用一個電錶,但依照實際用電比例分攤電費。使用獨立電錶可明確記錄用量,共用電錶時,如果沒有清楚公平的分配原則,常常會產生疑慮或爭議。

人壽保險公司在面對保戶計算保單收益率時,存在類似電費的計算。投資型人壽保險的專設帳簿,習慣稱為分離帳戶(separate account),如同住家的獨立電錶一般,以獨立會計方式揭露財務,清楚明確,保險人違約時,也不會影響到保戶權益。但是分紅壽險,則屬於區隔帳戶(segregate account),歸類於保險人一般帳戶(general account)內,保險人針對區隔資產計算收益以回饋給保戶,於財務報表上無需揭露區隔資產,如同共用電錶,保險人發生違約時,所有保戶將有權利分享剩餘價值。  

分紅保單法律基礎  

保險法第140條規定,壽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參加保單紅利的保單簡稱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 policy, Par-policy),係指保單條款約定可參加保單紅利給付者,而保單紅利即保單持有人依約分享壽險公司經營績效所產生盈餘的利得。

人壽保險在實務經營上,由於保險契約具有長期性及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為能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與義務,計算保費時通常較保守,保險公司因為實際營運狀況與預定保費計算基礎差異而產生盈餘,如實際死亡率較預定死亡率為低可產生死差益;實際投資報酬率較預定利率為高將產生利差益;實際經營費用較預定費用為低產生費差益等。因而有分紅保單契約簽訂,將實際營運經驗與預定假設所產生盈餘,以紅利形式支付給要保人。(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開發金控/中國人壽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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