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翁偉倫:「NCC具中立性,不應喜好推薦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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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元和、游可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准中天新聞台換照後,前有主委陳耀祥公開向媒體說:「給公廣集團進駐52台的機會。」;後又有NCC發新聞稿重申:「給公廣集團一個機會是NCC委員經過溝通。」;而副主委翁柏宗更說,「華視是52頻道的候選人之一。」

然而,國內眾多新聞頻道,身為獨立機關NCC公開屬意頻道,動搖了NCC獨立機關的中立性,其爭議再度浮上檯面,以下是前法務部廉政署檢察官、律師翁偉倫接受《台灣數位匯流網TDC NEWS》獨家訪談的內容:

《台灣數位匯流網》問 (以下簡稱問):你怎麼看NCC公開推薦公廣集團進駐市場機制下的52台?

前檢察官翁偉倫表示NCC具中立性

翁偉倫答(以下簡稱答):我看了華視實收資本是16億多,而公廣集團大約14億,可見目前華視持股除了聲寶公司,代表還有非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現在問題是NCC是個監理機構,是委員制、合議制的機關,不是業務單位,因此,立場需要超然,即使是百分之百的官方或持股媒體,NCC也不應該推薦任何媒體,就像司法機關一樣,是個中立的單位,因此不可能推薦任何律師或營利事業的機構。

問:你認為若華視進駐52台,後面會衍生圖利等爭議?

答:依據《貪汙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NCC主委是頻道分配主管或監督的機關,是否有違背法令,要看是否有圖自己或他人利益。

不過,從貪污自治條例來看,與構成圖利要件上,必須要有事實與證據去證明有違背法令行為,並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如財產利益,而這構成要件比較嚴格,也比較難。目前主體來看是沒有問題,未來是否有違背法律行為,要經過檢調去調查,是否有私相授受利益,但需要司法機關調查,才能釐清事實,但話說回來,不管是NCC主委、副主委或任何一個委員等官員,都會因為他的身分可能構成圖利罪。

問:你怎麼看主管機關NCC給外界評價常找業者喝咖啡的行為?

答:NCC是具有審核執照的權力,但常以這種非公開形式來和業者來談,容易造成業者壓力,這個行為比較像是「行政指導」的範疇,不過,NCC也許會否認是行政指導,而會說這是好言規勸或是去了解的行為。

但事實上,這樣是一個行政指導的行為,行政指導要具備實現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要有「行政目的」。

換句話說,NCC找系統台去喝咖啡,推薦公廣,有無符合特定的行政目的?他可以去向系統台說明為什麼推薦公廣,為什麼比其他的新聞頻道更好,但需要有個行政目的。不過,整個爭議事件來看,看起來NCC像是基於個人的喜好或是背後有什麼政治力介入,並非行政目的。

形式上,NCC找業者協商或談談,實質上已是行政指導的行為,因此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有一定的行政目的,且有公益性的考量。舉以公益性頻道來講,市場上也有很多其他頻道具有公益性,NCC若要系統台考量推廣公益性頻道,應該讓系統業者從眾多公益性頻道選項中決定,而不是由主關機關指定或認定的頻道。總之,NCC是監督核照機關,不應該做這樣的行政指導行為。

問:針對系統商申請異動頻位或上下架等,NCC依照程序總會徵詢地方政府意見,而眾所周知地方政府又是地方派系、勢力選舉的結果,且具有政治立場,你如何看地方政府意見被擴大,一個縣市意見影響全台觀眾的收視權益?

答:有線電視系統商移頻都會有一些地方勢力的角逐,但是我覺得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還是要讓業者選擇頻道,因為這是一個商業的行為,雖然牽涉到收視戶的公共利益,但只要在收視權益被滿足情況下,不應該去影響系統台對頻道的選擇,畢竟這是一個商業行為,雖然包括了公共利益在內,但主要這是一個商業行為。

我認為,根據過往來看,NCC並不會完全一定都依地方政府意見,而是NCC只會選擇想要採納、聽的意見,但最後就會變成NCC在裁量上有沒有逾越的問題。再者,不管是行政指導或是行政程序法,NCC裁量是否也有超乎監督機關應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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