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觀點》惡法亦法?檢舉魔人還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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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定亞

筆者看到近日新聞,高雄一名女子騎摩托車遭檢舉魔人盯上,因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二分鐘內被開了四張紅單,罰款四千八百元引發關注與爭議!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實屬違規,但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目前只有超速與違規停車等行為,可連續舉發。但處罰有受到一定的限制,超速得間隔六分鐘或相隔一個路口,違停則是最多二小時開單乙次,高雄這名女子二分鐘內被開四張,因被檢舉的時間與地點皆不同,警方只能分別開單,該名女子也只能含淚吞下這四張紅單。

筆者認為此法雖提高國庫收入,減少違規情事,卻也造成檢舉歪風,請立委諸公應提案修正這樣違憲的法規條例。

立委諸公們請看過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然可以賦予民眾舉發違規,但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比例原則」除了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之外,也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另外,警方舉發交通違規也規定,執勤地點、項目應事先經主管核定,若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路上非穿著制服的員警亦不得行使公權力。如果員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於每三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且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雖有這樣的規定,但宣導、公佈不明確,民眾鮮少會注意到固定設置地點,也對三角架等移動式雷射照相取締地點無從得知,上路感覺就像誤入叢林的小白兔,一不小心就掉入陷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所以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的矛盾,與憲法保障人民公共場所基本權利、隱私權產生衝突。

原先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可減輕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有檢舉獎金,有人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變相鼓勵檢舉人成為檢舉達人、魔人甚至是魔鬼,被偷拍的人被處罰,這是白色恐怖還是秘密警察?筆者認為此法雖提高國庫收入,減少違規情事,卻也造成檢舉歪風,請立委諸公應提案修正這樣違憲的法規條例。

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否則將視為瀆職,不過收到檢舉照片,看圖說故事的情況,通常會令被檢舉人相當憤怒,雖然檢舉人如果是匿名、重覆檢舉、無法查明身分都不予告發,但類似的烏龍或報復性的檢舉案件暴增,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應立即修正。

罰單遇到有爭議的部份,無任何裁量餘地,通常都是先繳費,若不服再請提出申訴,申訴若能過再退錢,申訴不過也只能摸摸鼻子。時間冗長、作業麻煩,很多人選擇把罰款當作破財消災,其實應該建立一套有效的申訴系統,針對檢舉案件有爭議部分先行剔除,尤其是被檢舉魔人檢舉違規時,必須通知當事人說明,了解實際發生情況再決定是否予以告發。

惡法亦法?其實不只交通處罰條例有違憲情況,現行法規也有許多需要修正、與時俱進的地方,不要讓可保護人民權益的法律最後卻是成為魔鬼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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