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有其爭議性 消費者對廣告內容需更加注意
廣告在傳遞資訊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但若傳達的資訊有所不實,其負面影響也相對顯著,因此,對廣告不實的規範需求也應運而生。
文.歐陽弘
廣告在現代商業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不僅是事業彰顯品牌價值觀、建立和維護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徑,更可以透過介紹產品的價格、內容特性、使用方法等重要資訊,幫助消費者做出明智的購買決策。
一般消費者對於廣告的內容與該商品實際上有不相符合的情形,難免會認為那是「虛偽不實廣告」,因而衍生爭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的一個判決中卻做出新的詮釋,針對交付產品內容與廣告宣稱不符的案件,認為在某些情形下不應以公平交易法介入,而撤銷了公平會的廣告不實處分。
公平會如何裁罰交付的物品與廣告內容不符
該案件涉及的是冠德建設的「冠德泰極」建案廣告,公平會認定該建案網站廣告登載德國Duravit品牌圖片,但實際交付之馬桶與廣告圖片不同;另外廣告DM宣稱該建案使用日本YKK「二十四小時防塵有氧換氣窗」,惟實際交付者為氣密窗配置紗窗,並非於同一扇窗同時具備防塵及換氣功能。公平會認為由於實際交付的上開物品與廣告內容不符,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予以處分。
被處分的冠德建設不服並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二三年訴第207號判決指出,判斷本件系爭廣告是否引人錯誤,應以該廣告整體是否足使具合理判斷之消費者造成誤解,且因是項廣告之誤導,而決定購買該商品為其標準。也就是說,並非僅只判斷實際交付內容與廣告宣稱是否相符,在本案中還需要判斷以下事項:建案廣告揭示有關「馬桶及換氣窗」等資訊內容,冠德建設是否以此交易條件爭取「購屋市場」之潛在消費者?是否有不實進而誤導交易相對人?是否妨害一般大眾享有不受扭曲的效能競爭?
法院在上開判斷標準下,進一步認定:相較於影響不動產整體使用之土地用途及使用分區、座落位置、面積、夾層使用、公有公共設施、交通道路、外在環境及共有部分等等來說,馬桶座、馬桶蓋及窗戶對於不動產整體使用之影響及比例均甚微小。也就是說,判決認為冠德建設並不是以「馬桶及換氣窗」的交易條件來爭取「購屋市場」的潛在消費者,因此該廣告並沒有妨害一般大眾之認知及決定,因此撤銷公平會的處分。
法院的詮釋較為寬鬆
根據該判決,對於不實廣告的規範對象,僅限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而非廣告內所有的事項都落入規範範圍。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給出了說明:「如法律對廣告要求內容與事實需完全一致時,將使廣告不足吸引消費者之注意,抹煞廣告應有之功能,阻礙商品流通,致降低競爭,影響商業發展,職是之故,成為法律規範對象之虛偽不實廣告,應限於其虛偽不實致消費者陷於錯誤及導致其購買商品決定之虞」。
但究竟應該如何判斷哪些事項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呢?這也正是造成公平會處分和法院判決見解歧異的關鍵所在。公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公平會在答辯中表示,該條文例示了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均屬「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倘有廣告不實即構成違法,而本案屬於商品「內容」不實,因此公平會主張其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然而,法院認為馬桶及窗戶市價占該建案平均每戶售價不及○.五%,且馬桶蓋及馬桶座皆屬可依房屋所有人意願及資力隨意更換之項目,並不受相關建築法規之限制,故認為馬桶及氣密窗等不動產附屬設施,並非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就此以觀,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如何詮釋,公平會原處分較傾向形式判斷,較為嚴格;而法院判決則採取實質判斷,恐較為寬鬆。依公平會所公布第一七四○次的委員會議紀錄,公平會已決定對該判決不提起上訴。因此,該判決所揭示的判斷標準,難免將影響廣告不實案件未來執法方向,亦即未來對廣告的規範與執法可能將較為寬鬆。商業上,該標準使事業的廣告有更多揮灑的空間,但消費者未來對廣告所標示的內容,恐只能自行更加注意,因為廣告的內容即使標註產品型號或是功能,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將更是僅供參考,而無從盡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