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重大變革!憲法法庭將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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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非凡

過去高高在上的大法官們,閉門召開大法官會議,提出特定法律見解或宣告法令違憲;因應憲法訴訟法(新法)採行全面司法化,為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採取公開裁判之方式終結案件。未來包括升斗小民、各級法院或行政機關均可依新法,以法令違憲或要求統一解釋法律,成為現行司法三級三審之外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

近期媒體針對國民法官大肆宣傳司法變革,然實質影響更巨大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法)所定之法律規範(法令)之憲法審查方式,因憲法訴訟法(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從現行純審查法律擴及於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案件量增加已是可預期,加上未來收案或退案均要限時上網公佈,可想而知大法官們將會益形忙碌。

然而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

早於一九九二年憲法法庭乙詞經修憲成為法定功能後,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便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旋而「憲法法庭」即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惟迄今二十八年間,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僅僅十八件。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全面法庭化審理

憲法訴訟法是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進行全案修正後的新法,未來憲法法庭改以嚴謹的法院訴訟程序,審理各類型案件的依據程序法規。憲法訴訟是由司法院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我國唯一的憲法審查機關「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其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由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是以客觀憲法秩序的維護為其核心,憲法訴訟法已明定不徵收裁判費。新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但憲法法庭如果要實質開庭採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人民個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用盡審級救濟為要件

聲請人對於其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的原因案件,必須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取得最終裁判;例如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於裁判確定者,就不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的條件。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的情事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的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的法律見解等,更要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及其他與聲請案件有關的文件。

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並檢附遵守期間規定的證據。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對於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如認為其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形,可以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

依舊法規定,大法官僅能就人民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審查有無違憲,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各界認為是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大躍進。

由於憲法訴訟是由司法院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我國唯一的憲法審查機關「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其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層級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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