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問題!半個台北市未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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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非凡

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

而以各地方政府的地政局或地政處所列管土地及房屋,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由全國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創下新高紀錄,多達六十六萬五五二一筆、面積約一萬六○三七公頃,超過半個台北市(二萬七一七九公頃),其中土地所在則以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屏東縣、苖粟縣以及南投縣為主要地區;建物有二萬六四九九棟、坪數約五十六萬一八二七坪。其中光是近十年(二○一一至二○二○)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的土地土地筆數就有五萬二七七二筆、面積約一八六八公頃,面積相當新北市的三峽區。

而國有財產署則不定期標售這些原由各縣市列管逾十五年的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加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以及國防部委託標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每年平均處份五十公頃,只要標售後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請提領者,每年國家便可以合法將這些平均金額約在百億元上下所得收納國庫,成為中央政府執行政策的主要財源之一。

政府應善盡通知義務 方合法取得人民財產

內政部指出,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外,超過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十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由於實務上,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的傳統性別觀念導致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或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等原因致未辦理繼承登記。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若逾期了,還没來辦理繼承登記的民眾,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如果是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是進而分割成為個別所有權狀態。

考量到部分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而錯過申請繼承登記的期限,內政部近年來推動地政機關按月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的服務,但還是要民眾親自申請辦理,繼承人如收到地政機關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的公文,應儘快於期限內辦理登記,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課予罰鍰,或是列冊管理十五年後被公開標售不動產,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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