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蔡昆凌博士
台中一名陳姓醫大生今年3月騎車遭吳姓男子高速猛撞,酒駕還肇逃,陳姓大學生送醫後宣告不治;而陳父在法庭陳述強調酒駕致死刑責與社會期待落差過大,因吳男只遭判10年徒刑的裁決,而此判決也讓台灣司法再一次讓人民失望!
基本上,台灣現行法律對酒駕致死的刑度最高僅10年,即使加上肇事逃逸,實際量刑可能仍不到15年,加上服刑過半就可申請假釋,所以相關受害的家屬對於台灣司法法官的判決是否公正與事證明確卻耗時審理,完全不符合人民的期待,也正因為這樣讓人民感到失望與台灣司法不彰!
陳父在法庭上以2000多字沉痛表達,直指酒駕致死的刑責與社會期待落差甚大,而加害人逃逸行為與「犯後態度良好」根本不相符,判決結果讓家屬無法接受,而相關案例屢見不鮮,陳姓大學生事件是讓台灣司法部門是否在「公正判決」與「自由心證」的標準有明確的規定,而不是「ㄧ國多制」多元化的判決,這決不是人民需求與需要的司法,如果司法不公,司法卻要人民守法的意義何在?
長久以來,輿論對於檢察系統爭議最多,當民眾檢舉甚至提告不適當檢察官、司法人員、司法警察或法官甚至到約聘雇社工,都可以其依法行政或是按規定而不起訴,如嘉義社會處約聘雇社工江蕙伶就被以圖利等多案被提告在嘉義地檢,但是經過長時間只開準備庭後,提起訴訟律師多次送狀竟被偵辦檢查事務官以詐騙案太多需要審理而對一個約聘雇社工疑似圖利與違法亂紀遲遲未開庭,試問, 如果該約聘雇社工離職呢?是否就以不在值而不起訴嗎?類似案件不勝枚舉,也被人民認為疑似是官官相護與吃案不起訴處分,儘管可以再議,但基本上再議也會遭駁回,足見台灣執政者在選舉時高倡司法改革,但是真的有改革嗎?答案非常明顯!
以本案涉及酒駕致死的刑責根據《刑法》第185-3條修正案有明確規定,主要區分初犯與累犯,甚至可能依殺人罪論處;而其主要刑責如下:
ㄧ、初犯(致人於死):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酒駕累犯(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情節重大且有故意殺人犯意: 若犯罪情節重大,且「主觀上」可認定有故意殺人的犯意,將會回歸《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處死刑;但根據最近十年的規定,案件必須委請律師提出,但大部分官司賠償,都在5萬元以下,而律師費一審就要6到8萬,試問,符合比例原則嗎?基此,民眾就不再提自訴,而此也造成檢察官有恃無恐,以不起訴為最後結果!
綜上,作者期待台灣執政當局應該徹底進行司法改革與建立一個判決的標準,讓不適任的檢察官與法官可以有淘汰與檢舉的管道,讓人民不是藉由輿論力量而是一套合乎人民需求的機制針對不當判決、積案不審、品性不當的司法人員可以有申訴與檢舉的管道,不讓官官相護讓人民心寒,因為台灣的民主體制是一個驕傲也是經過長期努力得來的,而這民主價值決不能讓不法與不適任司法人員的瑕疵而毀於一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