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派系惡鬥還是合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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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韓的爭議不在選舉結果,而是程序問題。焦點在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是兩種不同法律,但性質相同,卻出現兩種罷免門檻,違背憲法的法律平等權,所以才有罷韓案明顯牴觸憲法的論點。

文‧喬偉

  韓國瑜下台三個月後,出現罷免程序不合法的爭議,但是因憲法解釋權在大法官,就連國民黨議員都表示很難翻盤,只是增加下次選舉的相罵本。

罷韓的憲法上爭議

    提出憲法爭議看法的人士,就是高雄政壇有名的社會賢達李永和,他對於立法院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完全嗤之以鼻,揚言就連前立法院長王金平都不敢駁斥他的看法。

  李永和認為,罷韓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完全違憲,應該由大法官釋憲否則以後會有更多紛爭。

  違憲理由,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然都列入罷免程序,但兩本法律的門檻條件卻不同,罷免總統須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再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才成案,然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達到過半數同意,才通過罷免案。罷免市長只要選區內選舉人就可直接提議,不需民意機關介入。

  李永和指出,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不論總統副總統,或者包括縣市長立委在內的其他公職人員,既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罷免成立的門檻條件就應相同,可是韓國瑜的罷免案並沒有過民意機關討論,更別說提議討論後才成案,因此李永和認為韓國瑜被冤枉罷免掉。

  李永和表示,雖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在先,但既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門檻較高,立法院就應修改提高公職人員的罷免門檻,而不是以民粹方式將門檻改得更低。

  但是同樣認為罷韓案涉及違憲,由行政法權威林石猛主持的金石法律事務所卻表示,他們的違憲理由完全不同於李永和的主張。

  金石法律事務所認為,韓國瑜罷免案的違憲重點不在於法律之前的平等權,而是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被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行政院訴願會剝奪了。

  至於兩個選罷法的門檻不同,原因在於立法政策不同,所以才有不一樣的法律,因罷免總統茲事體大,所以才設置立法院這一關卡。

  所謂平等權爭議,法界人士認為,只要不牴觸憲法基本原則就沒有問題。但因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罷免,所以對於例外事情應該要從嚴看待,可是立法院卻將選罷法從二分之一選舉人投票,改成為四分之一,涉及違背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以罷韓案為例,韓國瑜是以過半數得票率當選,可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的罷免門檻只要四分之一選舉人投票,就剝奪被罷免人的參政權,讓選罷法變成不穩定的法律,極易造成社會不安定,甚至因政治對立而讓罷免案層出不窮。

  即使純粹從法律角度審視罷韓案,金石法律事務所指出,罷韓案的程序中,出現兩個違憲爭議。

  首先就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五條,經過中央選舉委員會解釋後,形同「當選當日即可推動罷免」,明顯違背憲法第十七條保障的人民參政權。

罷免行動成社會亂源

  法界人士指出,經過中選會解釋,簡直變成社會動亂的禍源,因為在黨爭的情況下,反對黨可以在對手上任當天起就可以推動罷免,開始提議聯署罷免的程序,儘管同條法律規定中選會須對「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聯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選會定之」,但是罷韓案提議聯署前,中選會並沒有定出「實施日期」,除了怠忽職守,後面的解釋也牴觸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法界人士指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訂得鉅細靡遺,解釋法律時必須將心比心,也就是法律已規定一年內不得罷免,自然包括連署推動時間,否則從當選開始就推動罷免,等於是干擾勝選者的施政,一點都不公平。

  對於參政權的保障,法界人士認為完全開倒車,還不如四十年前,當時立法院修改選罷法時,民進黨創黨大老費希平認為當選就職半年內就罷免,根本不是政績問題,而是派系之爭,這一派當選,另一派即循罷免途徑實行罷免權,所以費希平堅持主張將原先六個月時限的條文改為一年。

  依照費希平的立法精神,法界人士認為罷免案的推動時間也應該在就職一年後,否則就如同費希平所言「地方派系鬥爭愈演愈烈」,就職當天就可因派系或政黨鬥爭而發動提議連署罷免,讓社會陷入混亂局面。

  至於第二個違憲爭議,就是罷免案的連署數額。法界以罷韓案為例,認為當選票數為八十九萬兩千餘票,得票率超過半數的百分之五三‧八七,但罷免案通過門檻卻只要四分之一,即五十七萬八千餘票,遠低於當選票數,甚至更低於對手陳其邁的七十四萬當選票數,所以極易造成落選者可藉著罷免手段,輕而易舉把當選者拉下來,明顯違背憲法保障的參政權,理由是嚴重違反憲政民主制度中,至高無上的多數決原則。

法理與正義面臨兩難

  法界人士強調,兩項憲法爭議,都牴觸憲法第十七條的參政權保障精神,尤其正當法律始終堅持的程序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的憲法原則。

  至於社會賢達人士李永和提出的憲法平等權觀念,法界人士認為也正確,但並不是核心問題,因為依照法律制定原則,不同事務可以做出不同處理,所以總統副總統選罷事務才並沒有列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中。

  雖然違憲爭議出現,但是法界人士卻很悲觀,認為大法官會議不會介入,因為韓國瑜忽略是非對錯的正義之爭,所以在中選會解釋後,韓國瑜雖然提出訴願,卻在被駁回後就沒有進一步的行政訴訟,以致無法將違憲爭議送交大法官會議審理。但是法界人士預言,違憲爭議不解決,將來任何派系或政黨都可利用法律漏洞來提早推動罷免,台灣民主將變成永無寧日,會經常出現罷免議題,搞成畸形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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