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金津
柯文哲以京華案比擬高雄市亞灣開發案,引起北高兩市論戰,高雄市政府都發局認為亞灣開發案都是國有及公有土地,京華案為純屬私人財團的一宗土地利益,並未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卻違法準用都更獎勵,對於混淆視聽,將國家核定重大建設類比為弊案,予以嚴正譴責。
高雄市政府表示,亞灣開發案範圍43.54公頃皆為國有及公有土地,91年9月30日即被公告為都市更新範圍。行政院112年核定計畫後,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限定適用範圍,為公有土地發揮最大效益。
至於京華城案為純屬私人財團的一宗土地利益,並未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卻違法準用都更獎勵,涉弊遭司法調查中。
市府表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根據國家政策方針,研提細部計畫變更並經都委會審議同意,分別於112.4.17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案」以及113.1.10「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基準暨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完成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
亞灣都市計畫案的容積獎勵內容,主要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申請者的投資計畫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
反觀京華城案,未在都更區域內,且未經合法法源及程序,逕予私人財團準用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且只有唯一土地的私人財團受益,大相逕庭。
都發局說,給予亞灣開發案基準容積20%獎勵,還設有限定適用時間至118年3月2日屆期的落日條款。
都發局強調,亞灣2.0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之規定,適用範圍為亞灣2.0區域43.54公頃,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以上言論不代表閱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