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勞資問題 防疫期間勞雇的因應之道

疫情下的勞資問題 防疫期間勞雇的因應之道

全國話題
字體大小-+=
喜歡嗎?快按讚、留言、分享出去哦!

4.8
(6)

台灣疫情大失控,全國三級警戒,不僅限縮了人們的日常生活,連上班也受到影響,勞雇雙方該如何因應,才能達成共識一起抗疫。

文:黃小玲(資料由 歐陽弘 律師提供)

<strong>歐陽弘 律師</strong>
歐陽弘 律師

榮獲 台灣百大律師
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 助理教授

一場 COVID-19 襲捲全台,打亂了大家的生活步調,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休閒娛樂場所全面關閉,餐飲業者只能外帶禁止內用,所有的學生停課在家線上學習,而上班族更是一團混亂,有的在家線上工作或是調整上下班時間,有的甚至停班。但在每日滾動的政策變化中,衍生出來的勞雇問題或糾紛,也是我們在被 COVID-19 驚嚇之餘,應該要仔細思考的課題。

榮獲台灣百大律師、現任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及東吳大學助理教授的歐陽弘律師,就針對目前大家最關切的勞雇問題詳細解說,讓民眾有依循的方向。

首先針對雇主停班時,雇主仍需支付員工薪資嗎?歐陽律師區分成三種情況來說:

一、雇主因疫情自行決定停班時,仍應支付薪水。因為這不是受到政府強制停班的情形,停班的原因既然不可歸責於員工,雇主就應支付薪水。

二、因為政府決定部分行業應關閉而強制停班時,雇主可以不支付薪水。理由為這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的情形,雇主得不給予薪水。

三、若是非強制關閉之行業,僅因雇主無法達到防疫需求(例如不可內用、需保持社交距離),因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問題,仍應支付薪水予員工。

在家工作仍要紀錄  雇主也要善盡防疫責任

至於在家工作的員工是否還可以領取交通津貼?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公司的薪資結構,若交通津貼是屬於實報實銷制,雇主當然可不給予。但若交通津貼是固定列在薪資單上,且每個月都固定給予時,將會被認定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勞務的對價,即使員工在家上班,仍然應該給予。而員工在家上班,雇主是否仍要製作出勤紀錄呢?在法規上是要的,如果雇主指示員工在家工作,仍應紀錄員工的出勤。例如:透過軟體定時回報、開始上班以及下班前發郵件予主管等方式,讓員工上下班紀錄可在日後以書面留存紀錄。

而員工在家上班時,雇主還需要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保障嗎?關於這部分,歐陽律師說員工在家上班,雇主對於員工的安全衛生,在合理可行的範圍仍然負有一定的義務。例如:提供酒精與口罩、提醒使用電源插座上的安全、如有症狀應立即回報等資訊。此外,對於疫情高風險的地區,在全台並未宣布停止上班時,員工不得以高風險地區為由拒絕上班。倘若員工於前往上班期間或是上班期間執行公務時感染新冠肺炎,雇主須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必要醫療費用與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員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公司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書面簽定免爭議  按規定請假保權益

至於雇主為了使員工避免尖峰時刻上下班染疫,實施彈性上下班,因不同於現行工作規則,屬於勞動條件之變更,建議由雇主撰寫申請書後,個別取得員工書面文字簽定同意,以避免日後的法律爭議。

而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的員工,可使用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不超過三十日,給半薪)、事假(一年不超過十四日,不給薪)或特休在家防疫。但若是雇主要求員工在家休養,則仍應支付薪水給員工。當疫情升級至第四級時,政府下令停止上班,雇主可不給付薪水,或是與員工協商薪水支付多寡。因為疫情升至第四級導致政府宣布停班時,並非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此時員工的薪水,雇主得不給予,或是與員工協商,若員工在家仍得完成一定工作,而給予相應之薪水。   對於大家特別關心的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等,歐陽律師也列表詳細說明,讓勞雇雙方能有所依循,也希望 COVID-19 能早日趨緩及平息,讓大眾能回歸正常平安的健康生活。

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
資格限制家長照顧12歲以下兒童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高中生前往接種或是接種後有不良反應,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
天數7天,併入14天事假計算停課期間,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亦適用。接種之日起到次日24小時內
是否支薪不支薪勞雇雙方協商,雇主若支薪,得以該薪水2倍額申報費用。不支薪
其他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特別假別說明(製表/歐陽弘律師)

第四級警戒下雇主的應變措施

在第四級警戒下,政府將宣布停班,且非必要不得外出(採購食物、醫療及必要之工作需求除外)。然而經濟部與防疫指揮中心可能將研議部份產業(如:科技業、金融業、民生業等)無須全面停班。另外,參考美國加州於疫情期間為維持必要的關鍵基礎設施部門,而被認為是必要的勞動力,例如:醫療保健業、糧食與農業、通訊與資訊科技、關鍵製造業、金融服務等行業將繼續維持運作。

至於未被列為是將繼續維持運作的行業,政府又要求停班時,雇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員工在家仍要繼續「工作」?答案是不可以。以第三級警戒為例,休閒娛樂業遭勒令關閉而導致員工在家時,勞動部係認為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因此雇主得不給予薪水;同理若是升至第四級警戒下,亦應由雇主與居家之員工協商是否繼續工作,而給予相應之薪水,但無法強制員工居家時必須工作。 在第四級警戒中,於必要的工作需求而可以外出的例外情況,其定義應考量到停班目的是為了避免人群聚集於辦公處所,所以有關必要的工作需求,應指該工作需求僅能於原工作場所內完成,無法透過遠端居家處理時,才得以外出。若員工同意在第四級警戒下居家工作,而依照雇主指示下將工作設備帶回時所產生的額外支出,雇主應予負擔。

您喜歡這個觀點嗎?

請給新評分哦!

網友平均滿意度 4.8 / 5. 評分人數 6

目前還沒有人評分哦!快成為第一個吧!

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很棒

歡迎追蹤閱政治!


喜歡嗎?快按讚、留言、分享出去哦!
Tag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