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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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

文/歐陽弘

加密貨幣經紀商FTX在美國聲請破產之後,台灣少見的破產法議題獲得較多的矚目。美國破產法規定各類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處理程序,其中應用機會最多,也較為台灣人所知的是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其類似我國的重整程序,使資不抵債的企業有機會浴火重生。    

當企業作為債務人聲請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保護程序時,債權人將面臨是否申報債權以及如何進行後續的程序等諸多困擾與抉擇。若台灣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有機會參與在美國進行的程序,債權人首先須考量之點,在於是否應花更多的律師費以參與程序中的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為委員之一。 在美國大型的破產案件(通常是指債務超過兩億美元)中,無擔保債權人的數量相當多。

位於台灣的債權人,幾乎都是無擔保債權人,因為少有台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獲得擔保權。無擔保債權人的數量通常也會遠遠超過程序開啟後委員會委員的席次。因此,通常只會有很少的債權人有機會擔任委員會的委員。平均而言,這些委員的席次在五到七名之間。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程序結束時,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很有可能只能拿回些許金錢,但從頭至尾參與該程序,將先產生美國律師昂貴的律師費,因此參與程序是否有實益,甚至更積極的參與委員會的運作,難免令債權人更徬徨。究竟,為何債權人要花更多的錢先去支付律師費來追討破產債務人所欠的錢呢?對某些債權人來說,這可能不是追討債權的考量,而是在判斷是否有機會進行企業併購,參與委員會,當然是有必要的。  

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在美國破產法的角色

美國破產法規範委員會的組成,以擔任全體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受任人。事實上,美國破產法要求聯邦受託人辦公室(美國司法部的一個部門)選任委員會: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程序經法院命令開啟後,聯邦受託人應儘速選任委員會。實務上,被選任為委員的通常是無擔保債權額最高的幾名債權人,而且他們的債權在類型及性質上是具有代表性的。

在提出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聲請後不久,聯邦受託人會以電子郵件寄送相關表格給債務人所揭露債權額最高的幾位無擔保債權人,人數通常會在二十位到四十位之間。有意參與委員會的債權人必須簡單陳報其債權額,以及其債權人的身分。之後,聯邦受託人會審查這些陳報表格,可能會與債權人面談,然後選任委員會的委員。任何與債務人有關聯企業關係的債權人,無參與該委員會之資格。

委員會有權聘用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或會計師,由債務人支付這些費用,而非由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支付。美國的破產法尚賦予委員會得出席破產案件任何程序的資格,破產法官通常也高度尊重委員會的意見。 由於委員會有調查債務人相關事務的任務,委員會也被賦予相較於非委員的無擔保債權人有較高的機密權限。

美國破產法第1103條(c)規定的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案件之管理,詢問破產管理人或債務人。
二、調查債務人的行為、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債務人營業的營運狀況、繼續營業的可行性,以及其他與本案或計劃形成有關的任何事務。
三、參與計劃形成、對被委員會代表的債權人建議有關任何計劃的委員會決定、收集債權人接受或拒絕任何計劃的決定並陳報法院。
四、請求依1104條選任破產管理人或監察人、 五、為被委員會代表的債權人的利益執行其他職務。

參與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的利益

實務上,參與委員會的主要利益就是接觸機密資訊,委員會通常會與債務人簽訂保密協議,以便取得機密資訊,包括:
一、財務報告:與提供給債務人的有擔保債權人同等級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週報、與財測比較的實際財報,以及在其實施前查看並審閱未來現金流預測。
二、關鍵供應商報告:委員會通常可以查看關鍵供應商的可用和已支出的資金數量。
三、未來營業計劃:作為通過重整計劃的要件之一,債務人必須證明其計劃是可行的。為了符合可行性的要件,債務人需準備未來營業計劃(含營業預測)。委員會通常可以看到債務人在提出正式聲請之前的所有重要書狀,且可以對債務人的未來營業計劃提出批評意見、審查債務人的未來財測。
四、資產出售:在任何的拍賣程序中,委員會通常會成為債務人諮詢的對象。因此,委員會得就什麼樣的潛在投標人應容許投標、拍賣程序、何者是最高或最佳的標單等等提供諮詢意見。此外,委員會可以看到所有的機密標單。
五、重整計劃:委員會可以取得重整計劃的草稿,可以對債權的處理、整理及其他一般無擔保債權的關鍵處理方式表示意見,提出批評。  

委員會可以選任自己的律師及財務顧問,委員會也可以聘用專業的顧問團隊,以針對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提供關鍵建議,對於債務人及其財務、拍賣標單、未來營業計劃等提供詳細的分析。還有,委員會的委員參與委員會正式職務,例如與債務人開會,這些必要旅費亦應由債務人支付。對於在海外的債權人而言,可謂重要的利益。  

參與委員會的成本主要在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上。第一委員會的委員要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基本上所有的委員會會議都要出席,而且通常在案件開始的頭幾個星期,每位委員每週至少要參與一次以上的會議。第二委員帶著自己的律師一同參與委員會會議時,委員自己律師的律師費,是不能由債務人支付的。  

無擔保債權人的抉擇與目標

由於委員會有機會查看並接觸到有關債務人營運資訊,對某些債權人而言這就足以構成積極參與委員會的理由,因為許多無擔保債權人在看完資訊後,就願意主動承接債務人的資產與營運,亦即參與拍賣程序進行投標。這是近期大量破產案件中最值得注意的型態,而且債權人握有的債權也是可以作為投標的內容,有機會直接以債作股,形成另類的企業併購。 此外,委員會得聘用顧問專家對無擔保債權人提供建議,保護他們的利益,甚至針對債務人的未來營運、重要資產的處分及其他重要的重整事件提供建議,這都是債權人面對抉擇時的重要參考因子,也是參與委員會的重要理由。

專欄作家 歐陽弘 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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